山東一廳座受賄挪用公款83萬被判12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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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部時刻:200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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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濟南6月26日消息:山東省黃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黨委書記享受副廳級待遇的王新亮貪污、挪用公款一案,近日在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王新亮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2年。
法院審理查明,王新亮在任職期間,先后兩次收受其下屬裝飾公司經理孫某某為感謝王新亮在承包考核中的關照送給的人民幣8萬元,并將其中1萬元占為己有。收受某井巷公司經理孫某某為答謝承攬工程轉包經營而送給的人民幣5萬元。收受某金礦副經理王某某為解決其內弟住房而送給的2萬元。收受馮某某為解決其姐夫的干部待遇而送給的6000元。共計受賄人民幣8.6萬元。
據齊魯晚報報道,王新亮還擅自決定將建設公司的75萬元公款挪用給其弟王新明,案發前王歸還了全部公款。
法院審理查明,王新亮在任職期間,先后兩次收受其下屬裝飾公司經理孫某某為感謝王新亮在承包考核中的關照送給的人民幣8萬元,并將其中1萬元占為己有。收受某井巷公司經理孫某某為答謝承攬工程轉包經營而送給的人民幣5萬元。收受某金礦副經理王某某為解決其內弟住房而送給的2萬元。收受馮某某為解決其姐夫的干部待遇而送給的6000元。共計受賄人民幣8.6萬元。
據齊魯晚報報道,王新亮還擅自決定將建設公司的75萬元公款挪用給其弟王新明,案發前王歸還了全部公款。